申請農保資訊
- 農保條例修正自102年2月1日起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,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。
-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,現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,於102年2月1日起如戶籍異動,未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及農地未能持續持有者,以致喪失農保資格,即無法再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。
- 已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,於102年2月1日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,應自領取日退農保。
- 農保被保險人曾有國保投保年資或無法領取老農津貼而轉國保,於年滿65歲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後,即不得再參加農保。
- 農地連續二期辦理休耕,不得以該農地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。
- 102年11月9日起參加農民健康保險,須檢附購買生產資材5,100元或農產品銷售憑證30,600元等發票或收據、耕作農地相片2張、全戶戶籍謄本、土地登記謄本(10日內資料)、分區使用證明,土地面積除林地每人每滿0.2公項外,其他地目農地皆0.1公頃。農地持分者須附分管契約及分管圖。以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,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。
- 申請農民健康保險本人應至農會保險部填寫申請書,農會再排定日期會同農地座落所在地之公所辦理現勘。
- 農保被保險人應於年滿64歲又4個月接受農保資格清查,符合者始可申請老農津貼給付。(須於年滿65歲當月親自至農會保險部辦理老農津貼)。
- 102年1月起老農津貼實施排富條款超過500萬元者及非農業所得超過50萬元者即不符合資格 (以上不包括農業用地其他依法徵收田賦之土地免納入財產計算、現金、房屋一棟可扣除400萬元,兩棟以上不可扣除400萬元)。
- 103年7月16日起申請老農津貼應符合下列資格:
- 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,在國內設籍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。
- 申領時參加農保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。
- 於本條例103年6月27日修正前已參加農保者,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,其老農津貼減半發給3,775元,待年資合計滿15年時再全數發給每月7,550元。
- 現已領取老農津貼之年老農民,每年未於國內居住超過184日者停止發給津貼,至其原因消失當月止。
- 農保被保險人每年未從事農業工作90日者,經內政部及勞保局比對後不符合資格者逕辦退保。
- 104年度農保被保險人保險費30%自負額由市政府補助。
-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年滿65歲,健保費自負額30%由市政府補助。但年滿65歲之長者本人或受其親屬扶養者,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在20%以上,健保費不予補助。
- 農保補正作業:農保被保險人均應提送農保資格審查小組審查,未符合資格者,於審查當日辦理申辦退保手續;會員部分由會務部提送理事會審查出會。
- 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。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,除當事人主動申請,得逕提理事會審查外,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,送請理事會審查,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者,逕送理事會審查。
- 104年9月15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尚未滿1年者,農會應於其加保滿6個月之日起3個月內再會同被保險人及公所辦理第2次現地勘查,送審查小組審查。並103年12月25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被保險人,農會每年辦1次資格清查。
- 會員及農保被保險人若由同戶直系血親提供農業用地者,於104年12月31日前已分戶者即喪失會員及農保資格,於105年1月1日起再分戶者農保資格存在但須重新提出審查,會員資格喪失。
-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及環境,推出農家低率綜合貸款對象限農會會員及農保戶。
如有疑義請洽 龜山區農會保險部 詢問 03-3291126~9 轉 36、37、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