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 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,由農業部予以補貼。
依據: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二十條。
公告事項: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,協助其復建、復耕、復養,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新貸及舊貸案件,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,由農業部予以補貼。
一、農業保險半年刊專頁:https://www.taif.org.tw/ch/website/book/list?module=book&listflag=false&id=34
二、農業保險半年刊稿約:https://www.taif.org.tw/ch/website/artwebsite/view?module=artwebsite&id=21&serno=02b5879d-66ff-4b91-8dca-c0989b17e3b1
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